第2种观点: 纯粹经济损失规定是所导致的直接方面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是包括误工费的。1、人的方面: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医疗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费、住宿费、经济补偿费、后事处理费、其他费用等等;2、固定资产损失费用: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净值-残值计算,报废后能修复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修复费用计算。包括机器设备、房产等;一、侵权损害赔偿的特征是什么?1、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2、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3、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的规定等。二、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 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民事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或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告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或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违法当事人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一方面是旨在惩罚违法当事人,目的在于通过制裁使当事人不仅得不到违法利益,而且要利益受损或增加利益支出,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对违法当事人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一方面是旨在惩罚违法当事人,目的在于通过制裁使当事人不仅得不到违法利益,而且要利益受损或增加利益支出,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告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种观点: 【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看违约责任减损义务的适用 2004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现有4间废弃锅炉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15年,即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2万元/年,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各支付1万元;租赁期间,房屋的装潢费用乙方承担,如需搭建临时用房,在不影响甲方的前提下可予搭建,租赁期满后,乙方的装潢和搭建物不得拆除等。2004年11月5日,被告与丁某签订一份拆房协议,约定由丁某全面负责拆除被告指定房屋,保留前墙和西三墙,所有拆下材料按被告指定地点清理、堆放整齐,所有建筑物拆除与地面相平;在拆房过程中,要保证蒸汽管完好无损等。2004年11月6日,被告开始在原告厂区内拆房,于11月18日停工,被告拆除的房屋为四间锅炉房和一间储水池和一间的澡堂。原告诉称,原、被告仅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四间房屋拆掉,还把未曾租给其使用的二间楼房拆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3848.47元。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后,曾以口头协议的形式约定,在租期和租金不变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的六间房屋拆除后重新翻建,租赁期满后房屋仍归原告所有。故原告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35075元。 [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拆除租赁协议上明确载明的四间锅炉房如何进行损害赔偿这就需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1)对这四间锅炉房原告请求损害赔偿的基础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2)被告在履行租赁协议过程中是否构成违约(3)原告对这四间房屋的损失应否承担减损义务(4)对这四间锅炉房的损失应如何计算2、被告拆除租赁协议上未约定的两间房屋即一间储水池和一间澡堂的损失如何赔偿 (一)对四间锅炉房的损害赔偿问题。 1、损害赔偿的基础。被告拆除租赁协议中所涉的四间锅炉房,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选择何种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原告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基于被告未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协议而擅自拆除租赁物的事实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应认定为原告选择了违约之诉,故本案解决这四间锅炉房损害赔偿问题的基础是违约责任。 2、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租赁协议后,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租赁物,尽管被告意图通过拆除租赁物后重建再进行承租的方式履行协议,但毕竟被告未征得原告的书面同意对原租赁协议进行变更,故应当认定被告未适当履行租赁协议,其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得违约责任。 3、原告应否承担减损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是《合同法》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为防止非违约方对自己权利或事务的疏怠导致损失扩大而设定的一项制度。本案中,在被告拆除租赁物的当天,原告就已经发现了被告的真实目的是拆除租赁物后重建,即被告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将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但原告发现被告的违约行为后,并未采取积极措施制止被告继续拆除租赁物,直到第12天才予以有效制止,从而导致租赁物被拆除至现状,应认定原告在被告违约后并未履行减损义务从而导致损失的扩大,故原告只能对被告第一天拆除部分的房屋损失请求赔偿,对之后扩大的损失即拆房第二天至停工之日房屋的损失无权要求赔偿。由于第一天拆除的情况无法再现和查明,本院推定第一天拆除的部分为四间锅炉房总价值的1/12。 4、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合同当事人违约后,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本案中租赁协议的标的物是特定物,在其毁损灭失后无法通过恢复原状的方式进行补救,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包括因被告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失和因订立租赁协议可获取的租金损失。按照每平米480元的单价计算,四间锅炉房的损失总计121406元。按照原告提供的折旧方法,即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始价值*(1-10%)/使用年限(20年),每年该房屋折旧额为5463.27元。原告于1998年1月购得房屋,房屋于2004年11月被拆除,折旧应从1998年1月计算至2004年10月。故该房屋共折旧37332.345元,现存价值为84073.655元。按照1/12计算,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拆房损失7006元。原告因订立租赁协议可获得的可得利益为从2005年1月1日至诉讼发生之日2005年8月止8个月的租金计13333元。两项合计被告因违约应赔偿原告20339元。 (二)被告对拆除租赁协议上未约定的两间房屋的损害赔偿问题。 损坏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原、被告间订立的租赁协议明确约定,租赁房屋和四间废弃的锅炉房,并不包括一间储水池和一间澡堂,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这两间房屋,构成了对原告所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房屋已被拆除,无法恢复原状,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每平米480元计算,一间储水池和一间澡堂的面积为44.3336平方米,两间房屋的原价值为21280.128元。按照上文中所述的折旧方法,每年该房屋折旧额为957.61元。原告于1998年1月购得房屋,房屋于2004年11月被拆除,折旧应从1998年1月计算至2004年10月。故该房屋共折旧6543.66元,现存价值为14736元。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14736元。 综上所述,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原告所有的六间房屋,依法应承担分别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损害赔偿额合计为35075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或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3种观点: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